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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关于分手费的纠纷案件,有的属于真实的民间借贷,有的属于披着“民间借贷”合法外衣的非法之债。虽然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是法律对分手费的评价争议非常之大。实践中,为了使分手费合法化,当事人通过签订借条、欠条等形式为分手费披上“合法外衣”。虽然借条和欠条等单据是法律认可的形式,但如果当事人仅为分手费披上这样的“合法外衣”,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确有借贷关系,分手费的效力则需要根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来进行进一步认定。 一、分手费的效力 (1)夫妻之间离婚时约定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属于合法之债。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即使过错方承诺给付对方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履行。 (2)配偶与婚外异性约定分手费,对其处理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婚外情约定的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虽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但如果一方履行的话,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有的观点认为婚外情给予的分手费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对于已经给付的分手费应当予以返还给承诺人,否则会助长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给社会带来不良风气之诱导。 (3)双方均未有配偶的情侣约定分手费。对于该种情况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分手费是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种观点认为情侣之间约定分手费一般是对生活开支进行结算的方式,属于一种“恶习”,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分手费的性质 认定存在民间借贷事实需要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既有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欠条、借据等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亦有实际交付。若双方无实际的借贷往来,仅通过欠条、借条为分手费披上一层外衣,那么该借款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进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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