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top

用录音录像立遗嘱应注意哪些?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在通过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时,应当注意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通过录音设备、录像设备对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影像完整录制和保存,同时保证原始载体的完整性。比如通过录音笔录音或者通过手机录像,既要保证录制设备完好,也要保证录音录像文件无修改编辑等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录像遗嘱还需要录制遗嘱人和见证人清晰完整的正面肖像。 (2)录音录像遗嘱录制过程中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保证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见证人应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 (3)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指定的内容。例如在录音或者录像的开头必须由遗嘱人宣示所录内容为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或者录像中明确自己的姓名、身份和录制的具体时间。 (4)录音录像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服务范围:
1、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4、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5、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
6、代理婚外情专业调查
7、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8、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诉讼
9、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10、代理遗产监管
11、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1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诉讼
13、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14、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联系我们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