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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兼职“走穴”的合法性
在2000年的时候,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曾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允许医生兼职。医生“走穴”可以实现医疗资源共享,推广医疗技术,同时也能提高医生的待遇。 医生“走穴”的劳务费,是否使“红包”合法化? 医生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是《执业医师法》中明令禁止的。但医生“走穴”的劳务费,与医生索取、收受“红包”的行为,性质上如何区分?据了解,像北京、上海等大医院医生“走穴”的劳务费,一次至少是千元“垫底”。而劳务费终究要转嫁给患者。 专家资源共享是一种趋势,对医生“走穴”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也是当务之急。如对“走穴”医生的资格设定包括技术和道德在内的相应标准;建立“走穴”医生随访机制,通过对其治疗成功率、死亡率和并发率等内容统一考评,进行管理把关。一旦不合格,管理部门可随时取消其“走穴”医生资格;实行医生和医院签约制,如果医生在走穴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属于技术方面的将由医生来承担,属于护理方面的将由医院来承担;对“走穴”医生兼职所得的收入要透明化,不管收入多少,都应该得到税务部门的监督;医生“走穴”应限定在规定范围的医院内,如果是跨地域的须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核获准才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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