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离婚诉讼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离婚赔偿
涉外婚姻
婚外情
同居关系
收养子女
遗产继承
联系律师
离婚股权
婚姻犯罪
治安处罚
民间借贷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维权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top
在国外的一方,是否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遗产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继承人们必须平均分割吗?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
离婚后又申请复婚,应按结婚的规定办理。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按下列情况处理:......
分别居住在大陆和台湾,在台湾一方回大陆后怎样才能恢复夫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规定:“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
夫妻均是华侨的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是否受理?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的离婚登记
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在大陆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应提......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专业团队
专业服务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服务范围:
1、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4、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5、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
6、代理婚外情专业调查
7、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8、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诉讼
9、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10、代理遗产监管
11、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1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诉讼
13、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14、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联系我们
推荐信息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网
www.nj64.com
Copyright © 2003-2013
电话:025-86309110 (8:00-21:0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来访请电话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