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离婚诉讼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离婚赔偿
涉外婚姻
婚外情
同居关系
收养子女
遗产继承
联系律师
离婚股权
婚姻犯罪
治安处罚
民间借贷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维权
离婚法律咨询
当前位置:
首页
-> >> 债权债务 >>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www.njLsw.com
·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
·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证明夫妻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微信等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
·
什么是砍头息?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即通俗所说的“砍头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使得借款人一开始就不能获得借款的全部金额。这种做法将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取的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
·
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或类似的投资协议,若合同内容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则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
·
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人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
·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
·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证明夫妻合意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微信等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
·
什么是砍头息?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即通俗所说的“砍头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使得借款人一开始就不能获得借款的全部金额。这种做法将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取的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
·
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或类似的投资协议,若合同内容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则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
2025-3-26 10:39:32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专业团队
专业服务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服务范围:
1、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4、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5、代理夫妻财产的专业调查
6、代理婚外情专业调查
7、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8、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诉讼
9、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10、代理遗产监管
11、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1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诉讼
13、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14、代理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联系我们
推荐信息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网
hy.nj64.com
Copyright © 2003-2013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解决离婚法律纠纷!
电话:86309110 QQ群:179498842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来访请电话预约)